2009年9月30日星期三

[GFW BLOG] 董皓:网络实名制的去文学化思考

作者:董皓  来源:BLawgDog - 网络法豆 - 知识产权博客

21世经济报道专栏


  我的高中同学中有两位才女,作文写得奇好。尽管她们的数学都不及格,但凭借几乎满分的语文成绩,还是顺利地考上了重点大学的法律专业。的确,好的律师都是驾驭语言的高手,好的法学家也一定要有深厚的人文功底。

  但也必须看到:法律与文学还是有不小的差距。法律条文讲究界定明确条理清楚,要说它美也只是逻辑上的美;诉讼程序强调证据证据和证据,过程烦琐 冗长了无诗意;法律文书只谈要件只引法条,不作描写不准煽情。即使是作法学研究,采用的方法也主要是演绎推理和实证分析,没那么多荡气回肠或者鸳鸯蝴蝶。

  说这些是为了澄清近两年关于“网络实名制”的争论中的一些误区——不少相当文学的思路占据了本属于法律推理的舞台,被用来证明“实名制”的合理 性。归纳起来,这些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因为“网络上,谁都不知道你是一条狗”,要让这所谓的“虚拟世界”真实化,就只有采用实名制。第二,实名制 是大趋势,越来越多的博客和网站都主动采用了实名的方式,守法或者道德高尚的网民是不会因为实名而受到影响的。第三,“言论自由不等于胡说八道”,世界上 许多国家对网络都有管制,所以采用实名制并不必然侵害言论自由。

  其实,如果我们将这些文学色彩浓厚的语言转化为理性的法律逻辑的时候,会发现它们都似是而非。

  首先要澄清的是所谓“网络上,谁都不知道你是不是一条狗”的神话。稍加分析就可发现,这句话其实是一个比喻而远非对事实的描述。谁都知道,一个 博客、一篇帖子的作者不可能是一条狗,而只可能是一个人。既然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主体肯定是人,那么无论它用的是真名还是假名,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 律责任都是已经存在了的制度,不需要用实名制来作额外的背书。

  有人读到这里可能会较劲,说问题在于网络虚拟、信息海量,不实行实名制就难以找到责任人。但是,这些理由还是太文学——在法律的语境里,“虚拟 ”从来不等于虚无,数字化则让海量的信息更容易检索。以现在的技术水平,要调查一个网络上的言论来源,只需要一名网络工程师和一台电脑,而要调查大街上突 然抢走女孩项链的歹徒跑到哪里去了,我看要困难得多得多。按照“实名制”的逻辑,是不是每个人上街的时候都得挂个牌子,写上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 监护人姓名呢?更何况,法律从来不万能,禁止性规范也从来不可能绝对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你能保证挂着牌子的路人就一定是牌子上所写的人吗?

   其次,切不可把“网络实名制”和“实名的博客”混同在一起。作为一种制度,“实名制”要求行为人做出特定行为之前,先表明或者登记自己的真实 身份,否则就是违法。换句话说,在“实名制”的要求下,一旦我没有履行“实名”的义务,那么无论我在网络上做什么,都是非法的。“实名的博客”则不然,它 只是一种状态的描述——我自愿在博客上公布真实身份,那么我的博客就是“实名”的。只要我们认同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的表达和言论自由,只要我们还承 认发言人的署名权包括使用任何他想用的名字,那么无论是在网络上还是在网络外,人们发表言论当然不需要像医生执业一样需要许可证。

  再次,即使“言论自由不等于胡说八道”,也不意味着就必须实施“实名制”。言论自由当然有限制,但如果我们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我们就只 能根据“言论的内容是什么”而非“发言的人是谁”来对言论的做出限制。“实名制”只能起到确认发言人是谁的作用,可是既然无论什么人都不能在公共网络上诽 谤他人,无论什么人都不能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那么我们还有什么理由非要实施实名制呢?难道我们真的要建立一种根据身份不同来决定话语权大小的制度吗?

  又次,近来有一种更具迷惑性的论调,既所谓“后台实名制”。意思是在网站前台大家还是可以自己取个昵称,而在网站后台则必须向有关机关报备登记 自己的姓名地址和真实身份。但是,无论是所谓“前台”还是“后台”的“实名制”而如果实施“实名制”,实际上是让社会的所有成员(无论他们会不会发表非法 言论)都冒上个人资料被不当利用的风险,让所有的网络运营商人都承担上记录和不断更新上网者个人情况的成本,还让各级政府机构不得不增加监督“实名制”效 果的负担——即使不考虑其中所产生的寻租可能,这些负担本身也会最终转化到纳税人的头上。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实名制”不可行,不是因为公权力天生是童话故事里的大灰狼,而是因为如果公权力用这种方法来管,那么肯定管不了也管不好。 本来,只要破除了“网络 上,谁都不知道你是一条狗”的迷信,大部分人都会地对自己的言论负责,至于真正故意在网络上从事违法行为的少数人,无论有没有“实名制”,也还是会千方百 计地隐瞒自己的身份。网络实名制,使本来只需要由专门的部门集中提供的公共资源,被低效率地加诸于分散的社会个体之上。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说“实名制” 是公权力介入私领域,不如说它是不恰当让私人去承担了本来可以由专门的公共机构完成的工作。

  本文开头提到的两位才女,一位投身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项目,另一位更成为优秀的基层法官,对中国法治的贡献都比我大。我想她们肯定非常清 楚:讲立法理由不是谈文学创作。法律人面前从来就没有“虚拟世界”,所谓“谁都不知道你是一条狗”仅仅是个比喻,“实名制”和“实名”也绝非仅仅一字之 差,“限制言论”和“限制发言者”更完全不同。不从法学的角度清醒地认识到这些区别,不但不可能开出正确的药方,而且还会把简单的事情弄复杂,为所谓“网 络实名制”补充非理性的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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