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7日星期二

[GFW BLOG] 且看美国大法官如何“判决”福建三网民

 
中国政法大学萧瀚老师写了一篇《据说很穿越:纽约时报诉马尾区政府 》博文。我在网络上看到文章标题后,感到十分地惊讶。我心想,马尾区政府怎么可能会惹怒远在美国的《纽约时报》,而被人家告上了美国的法庭呢?怀着一片好奇,我搜索到了萧瀚的博客,才知这是一起“穿梭时空”的官司。虽然官司属于“演义”,但还是能给人与思考。
     下面的文章转自萧瀚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5a2c160100j6ph.html#comment1
据说很穿越:纽约时报诉马尾区政府
 
萧瀚
 
1960年3月23日,《纽约时报》接到福建三位网友游精佑、范燕琼、吴华英支持彻查严晓玲事件的一份广告,该广告呼吁彻查严晓玲事件。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配以巨型大写字母的“关注他们高涨的呼声”(Heed Their Rising Voices)标题,刊登了这一广告。
 
广告谴责福建马尾地方政府对严晓玲事件的不负责任,主要内容是严晓玲的妈妈林秀英提供的对政府调查的质疑。马尾地方政府看到这份广告之后,向马尾区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诉讼理由是:游精佑、吴华英、范燕琼以及《纽约时报》伤害了马尾区政府尤其是公安机关的若干人。�认为,该广告中涉及的失实内容将在公众脑海中形成对�形象不利的印象,因此广告侵害了�的名誉权,马尾区政府要求法院判决纽约时报向他赔偿50万美元。1960年11月3日,马尾区政府的这一诉讼请求获得了马尾区法院的支持,法官判决纽约时报应当向马尾区政府赔偿50万美元,游精佑、范燕琼、吴华英犯有诽谤罪,各判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两年,这一判决于1962年8月30日再次获得福州市中级法院的支持,州法院遵循普通法的惯例,认为当言论造成他人的声誉、职业、交易、商业活动都损失时,该言论即构成诽谤。
 
纽约时报不服两级法院的判决,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964年1月6日,联邦最高法院开庭审理此案,3月9日,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他们认为马尾区政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纽约时报、游精佑、范燕琼、吴华英出于恶意诽谤马尾区政府,9位大法官以9:0的投票结果一致通过推翻福州法院的判决。
 
二、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
 
布伦南(Brennan)大法官代表法庭阐述判决理由,他指出本案的价值在于“公共官员因其公务行为受到批评——这种批评正是宪政制度为了限制政府权力而保护言论与表达自由的反映——该批评是否该遭到因反对而提起的诽谤诉讼,本案第一次要求我们确定彼此的边界。”之后,他详细阐明表达自由作为宪法第一修正案重要内容的核心涵义是保障人民批评政府的权利,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必须对其采取一定的倾斜取向,大法官指出宪法第一修正案反映了这个国家深刻的信仰:关于公共问题的辩论应当是无拘无束、健康和完全公开的,而且包括可以对政府和公共官员进行猛烈、辛辣、令人不快的尖锐批评。
 
布伦南大法官指出,广告所抗议的乃是有关这个时代的主要公共问题,它有权获得宪法保护,本案的问题在于,某些事实陈述上的错误以及原告所谓之诽谤是否足以使这类言论丧失宪法对它的保护。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取决于“人们发表的观念和信仰是否是真理、流行或者具有社会效用。…在自由辩论中,错误的陈述是不可避免的;要使表达自由获得所需的‘呼吸空间’,我们必须忍受这些错误。”
 
在判决意见第二部分的最后,布伦南法官精彩地阐述了著名的“实际恶意”原则以及公民批评者赔偿豁免权的法理依据。他说:“宪法保护所要求的是这样的联邦规则,即公共官员因其公务行为遭到谎言诽谤,他不得从中获得因此导致的受损救济,除非他能够证明发表言论者存在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所谓实际恶意是指:‘被告明知陈述错误,或者毫不顾及陈述是否错误’……这项批评官方行为的豁免权,类似于公民对官方行为提起诽谤诉讼时国家对官员的保护。在巴尔诉马铁欧案(案卷号:360 U.S.564,575)中,本院就有过判决,如果联邦官员的言论在其‘底线职责之内’(within the outer perimeter),他就享有绝对的豁免权。各州赋予他们的最高官员以同样的言论豁免权,即使有些州对他们较低官员的言论豁免权区别对待,并且限定他们享有的豁免权。但是,所有官员都获得这种保护,除非能够证明他们的言论有实际恶意。赋予官员言论豁免权的理由据说是因为损害赔偿诉讼的威胁,否则将有碍‘无后顾之忧、有力和高效地实施政府政策’,并且打击所有官员的积极性,尤其打击那些最坚定的公职人员,或者会在最尽职尽责的官员中导致他们不负责任地执行公务。类似地,我们应当给予政府的批评者赋予同样的豁免权。这就好比官员有义务进行行政管理,公民也就有义务批评政府。正如麦迪逊所言:‘在直觉上人民的能力超过政府,而不是政府超过人民’。如果对政府公务行为的批评无法获得一个相对于政府官员而言公平对等的豁免权,那么相对于其所服务的公众,公仆们就获得了超过他们所服务公众的优先权。我们的结论是这项特权是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要求。”
 
布伦南大法官的论证最终目的在于支持他在意见书总体阐述最后部分下的判决:“我们判决,福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在保护言论自由方面存在缺陷,公共官员因公务行为受到批评,其针对批评所提起的诽谤诉讼中,州法院未能保护宪法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所要求的言论和表达自由。我们判决:本案被告马尾区政府提供的证据在宪法意义上不足以支持对其有利的判决。”
 
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纽约时报诉马尾区政府案”,成为美国言论自由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案例。
 
2010年4月27日於追�远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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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GFW BLOG 功夫网 to GFW BLOG at 4/27/2010 11:25: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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